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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的产假为:正常生产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计划生育奖励产假: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备注:晚育是指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即婴儿出生时产妇年龄至少在23岁7个月以上。
上述产假遇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