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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9年7月3日,消费者吴先生反映其于2018年7月4日在某酒店预定喜宴每桌2688标准,保底40桌,定金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6日被告知因物价原因改为每桌2988元,因婚宴时间是6月30日,当时只能应允。现要求按合同履约并追究违约责任。
【处置】经查,吴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存在,但商家对变更菜单菜价之前和其弟协商过并得到认可,由于其弟未和吴先生通报该信息而造成误解。按照《江苏省消保条例》第24条第四款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属于欺诈行为。此案中合同是吴先生签的,和商家联系的是当事人弟弟,商家未与吴先生沟通,其弟也没有及时告知有变更情况。经协商,商家承担原约定差价的一半,共计7000元退还给当事人吴先生。
【评析】商家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好应尽义务,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消协认为: 商家如未尽到及时告知义务而坐地加价,单方面强制改变原约定,加重消费者责任,那么就侵害了当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如不能证明并非故意误导消费者就涉嫌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确实存在过错,应当为此承担责任。